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194章 判决落定!小李:期待下一场!(2/4)

。”

    吕安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直接,第一是先主动承认了李飞和徐冰等人进入陈斌家的非法行为。

    第二是将这种非法行为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分开了。

    潜在的意思就是李飞和徐冰等人的确是非法闯入到了陈斌家中。

    非法闯入是非法闯入的罪行和正当防卫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两者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

    说白了,就是说陈斌属于防卫过当的事实成立。

    就算有什么其他情况,也并不影响判定陈斌防卫过当。

    不得不说,吕安的法庭陈述是有着很高的水平的。

    面对吕安的陈述,苏白微微笑了笑,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咚!

    “下面请受害人诉讼律师进行陈述。”

    受害人诉讼律师在这场庭审当中,基本上没有发表过什么意见。

    因为这场庭审主要针对的是陈斌的刑事责任。

    他们受害人的诉求是民事的赔偿责任。

    所以受害人诉讼律师没有什么发言机会。

    在法庭陈述阶段,也只是提出来了关于民事赔偿的责任,想要由法庭方面出面,进行私下的调解。

    宋远辉当庭同意了关于受害人诉讼律师的意见。

    “好的,关于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法庭方面将会在庭下进行相应的调解。”

    “控告方陈述完毕,下面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白点头。

    第二次休庭,估计合议庭已经商议好了相应的判决。

    法庭陈述只是进一步的影响合议庭成员的主观判决。

    对于怎么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早就准备好了,对着已经准备好的陈述材料,开口:

    “审判长,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我方认为,根据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这个案子的起因是由李飞和徐冰等人,非法闯入陈斌家中造成了案件的发生。”

    “并且对于我方当事人及其母亲进行了不法的侵害。”

    “由此我方当事人才进行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和防卫行为之间的差别是限度问题,根据法律上面对合法权益的理解为人身自由,生命权利以及尊严和人格的合法权益。”

    “李飞等人非法闯入陈斌的家中,对于陈斌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严重的,影响了我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

    “并且由于国内的文化,亲情观念很重,陈斌看到其母亲受到污言秽语以及隐私部位暗示,甚至有行动的举动。”

    “在陈斌的观念中,这是一种严重的侮辱,严重的不法侵害。”

    “这已经涉及到严重的侵害了陈斌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

    “甚至对于一些观念比较重的人来说,这等同于残忍的杀害了他们的尊严和人格。”

    “从这方面来讲,我认为人身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与人身安全是对等的。”

    “有句话说的很好,生命诚可贵,可是对于某些人来说自由和尊严以及人格更重要。”

    “即,我方认为,陈斌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只是在行使自身的正当防卫。”

    “审判长,我方法庭陈述完毕。”

    在陈述完毕,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种陈述的目的是,将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和生命放在同等的地位。

    也就是说.…

    李飞和徐冰等人对陈斌及其母亲造成的不法侵害。

    和陈斌进行的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平等的。

    由此就不存在超过明显限度的行为。

    即,通过这一点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只是.…

    想要用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与生命权划为等号,这要看审判长怎么想了。

    目前该陈述的都已经陈述了,接下来就要看合议庭的判决了。

    宋远辉在听到苏白陈述完后,整理了一下检方和被告方的法庭陈述。

    和孟浩对视了一眼,接着缓缓点了点头,敲响了法槌。

    “现在各方陈述完毕,针对本次庭审过程中的答辩和法庭陈述,各方有无异议?”

    苏白:“无异议。”

    吕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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