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第259章 再现经典名场面!反复反驳!(2/4)

刀具凶器?”

    “孟子义只是在审查的时候陈述了自己用刀杀了顾乔和谢伟。”

    “陈述了怎么杀的。”

    “陈述了相应的过程,先不提这个相应的过程是否是真实的,依照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些过程陈述的都非常的合理,非常的具有针对性以及依据性。”

    “但是并没有凶器。”

    “凶器在哪里?”

    “作案的工具为什么找不到了?”

    “没有了最重要的物证,就不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为什么依照这些来判定孟子义死刑?”

    “这完全的不合理!”

    “再有,孟子义从聚餐到案发现场,开车只需20分钟,在聚餐的时候,孟子义没有车,那么他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

    “按照他的“口供”,是打了一辆出租车,关于这辆出租车的线索有没有进行查证?”

    “执法方和检方想要调查出一辆出租车的线索,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什么迟迟没有找到这辆出租车?”

    “究竟是找不到这辆出租车,还是不存在这辆出租车?”

    “基于以上我方的总结如下:”

    “第一:凶器未找到。”

    “第二: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没有找到出租车,等同于——基于基本逻辑而言,孟子义,想要从聚餐地点到案发地点,在时间限度上并不足够。”

    “基于以上两点,我方认为证据不足,需要检方进行补充。”

    “以上就是我方的其他观点。”

    在苏白陈述结束后,检方席位上的公诉人,柏浩杰针对苏白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根据执法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在其他事情的逻辑上,都能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依据。”

    “孟子义作为一名刑侦出身的人员,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他故意遗留物证,交代其他事项是为了保证他能够获得减刑,但是在得知自己不能够减刑以后,刻意的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做准备?”

    “我方完全有理由向这方面进行怀疑。”

    “因为作为一名刑侦人员所具有的反侦查能力非常的强,知道什么证据能够对自己有利,什么证据对自己无利。”

    “所以.…”

    “完全有可能故意隐藏了相关的凶器,和隐瞒了自己去案发现场的工具。”

    “以上是我方针,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问题的回答。”

    柏浩杰的陈述,让苏白微微皱眉。

    刻意遗留物证为自己逃脱罪行做准备?

    孟子义TMD是有病?

    如果人真的是他杀的,那么他为什么交代了其他事情,单单把物证给丢了?

    有这个必要吗?

    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不是孟子义口供,将所有的线索补充完整。

    如果他能够顶得住审讯的压力。

    那么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孟子义是杀人犯!

    孟子义为什么开口?

    因为他顶不住审讯和在看守所内给他带来的压力。

    只能按照某些方式去陈述,将不存在的流程和细节都补充完整。

    为什么没有凶器和坐的相关出租车信息?

    因为TMD人根本不是孟子义杀的!

    这些东西都不存在,执法方和检方根本找不到。

    孟子义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在哪,想要说也说不出来,这才是找不到这两样东西的最主要的原因!

    说什么孟子义是刑侦人员,能顶得住压力,为了脱罪,隐藏了相关的凶器。

    开什么玩笑?

    孟子义如果真的有那种意识,有那种坚定的意念。

    不用说其他的。

    他不交代任何事情,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证据进行指控他。

    只能说孟子义有非常大的犯罪嫌疑。

    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锤死他真的犯罪了。

    再说。

    犯罪流程和犯罪过程,孟子义都在审讯的时候进行交代了。

    唯独不交代物证,根本就不合理!

    所以对于柏浩杰的陈述,苏白当即开口反驳道:

    “请问检方的这种陈述有着事实依据或者证据吗?检方的陈述是不是围绕着自己的想法和怀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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