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末三国时期彪悍的复仇风以及背后成因探究(3/3)
术,教导于天下”。
《韩非子·五蠹》:“今儒、墨皆称先王兼爱天下,则视民如父母。”
《淮南子·主述》:“孔丘、墨翟修先圣之术,通六艺之论。口道其言,身行其志。慕义从风,而为之服役者不过数十人。使居天子之位,则天下遍为儒、墨矣。”
《盐铁论·相刺》:“今文学言治则称尧、舜,道行则言孔、墨,授之政则不达。
⑤《墨子·经上》曰:“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注曰:“谓任侠。
⑥司马迁《史记游侠列传》
四复仇的危害以及汉末统治者措施
韩非曾言,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①如果抛开各学派相互攻捍之见,仔细死之,其实韩非此言不无道理。若儒家和任侠者这般“置私刑于公法之上”,法律权威又如何的以保障,而社会公正也不是靠个人力量来完成的。另外如庞娥为父报仇其情尚算可悯,其手刃仇人后毅然投案其义尚算可敬外,若典韦“怀匕首入杀永,并杀其妻”只能让人感叹李永妻何辜,却遭此毒手,而一代奸雄曹老板为报父仇而残害无辜只能让人哀叹。
有鉴于此,自然某些有识之士会反对复仇之论。如《后汉书卷四十四邓张徐张胡列传第三十四》云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敏驳议曰:
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相容恕,著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古
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
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众议。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
和帝从之。
试想若子因人辱父而杀之风一开,某些奸诈之人杀掉自己看不顺眼仇人而凭此“免死金牌”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又从何而来,张敏此谏可谓独具只眼。
而一代奸雄曹操也不愧为超世之杰,在平定河北后规定令民不得复私雠,禁厚葬,皆一之于法。②当然这或许与曹操法家治国理念是分不开的,陈寿评价可为注解③。虽然曹魏法令日渐宽弛,对复私雠法令越来越宽松④,(如果有兴趣童鞋可以从此出手来研究曹魏治国理念由法家向儒家过渡过程)。可以看出曹魏统治者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大抵上对复私雠持反对态度。而如果王隐《蜀记》中“庞会杀关羽一家”一事为真,或许也从反面说明当时以法家立身曹魏末年法律宽弛,国将不国了。
①韩非《韩非子五蠹》
②陈寿《三国志武帝纪》
③陈寿《三国志武帝纪》评曰:汉末,天下大乱,雄豪并起,而袁绍虎四州,强盛莫敌。太祖运筹演谋,鞭挞宇内,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终能总御皇机,克成洪业者,惟其明略最优也。抑可谓非常之人,超世之杰矣。
④《三国志魏书2 文帝纪》四年春正月,诏曰:“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雠者皆族之。”
《晋书志第二十刑法》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姻缘阅读:m.c6c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