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比照了这一原则。既然如此,为什么又会有三年之丧呢?《荀子·礼论》解释道:‘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也。‘意思是说,父亲是一家之主,为父亲服丧应该重于母亲,服丧的时间也应该‘加隆‘,于是将为母亲服期年之丧的时间‘倍之‘,变成‘再期‘,就是两个‘期年‘,然后再增加一个月,变成二十五个月,跨了三个年头。所以,通常所说的三年之丧,实际上是二十五个月(一说二十七个月)。
关于三年之丧的来历,儒家还有另外一种解释,那就是为了回报至亲的养育之恩。春秋时期,纲纪松弛,道德沦丧,表现在丧服问题上就是追求短丧,不愿将三年之丧服完。据《公羊传》记载,鲁哀公五年秋九月,齐景公去世,可是次年秋七月,丧期尚未过半,就‘除景公丧‘,全无哀敬之心。普通人也有这种情况,《论语·阳货》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宰我对孔子说:‘三年之丧时间太长,一年即可,因为旧谷吃完了,新谷已经上来;钻木取火用的木头每季不同,一年也就轮了个遍;所以一年就可以了。‘孔子反问他:‘父母死了仅仅一年,你就象常人那样*米,穿有文彩的衣服,于心可安?‘宰我说:‘心安。‘孔子说:‘君子居丧期间,总是口不甘味,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既然你觉得心安,那你就这么办吧!‘宰我出去后。孔子生气地批评宰我‘不仁‘,说孩子生下之后,要精心抚养三年才能离开父母之怀。所以天下人都奉行三年之丧,为的是报答父母之恩。宰我这样的人,‘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顺便要提及的是,对于子女而言,父母之恩没有高低。《礼记·丧服四制》说‘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意思是说,用侍奉父亲之道去侍奉母亲,恩爱是相同的。既然如此,为何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只能服齐衰一年呢?《丧服四制》解释说:‘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可见,只要父亲尚健在,就只能为母亲服期年之丧,是为了突出父亲的家长地位。但为了顾及子女的哀思,期年之后可以‘心丧‘,直至三年期满。如果父亲先去世,那么可以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之丧‘,丧期与父亲相同,但丧等为‘齐衰‘,依然与斩衰有别。到了唐代武则天时,规定父母之丧一律为三年。
那么,为什么又会有九月、六月和三月的丧期呢?《荀子·礼论》解释道,那是因为死者不如父母亲的缘故。最初规定丧等轻的服半年,称为‘功服‘。为了进一步区分亲疏,又将功服分为大功和小功:相等相对重一些的,就在服丧六个月的基础上加一季,成为大功九月。丧服相对轻一些的则在服丧六个月的基础上减少一季,成为缌麻三月。丧等居中的称为小功,六个月。可见,丧期的长短,是依据了岁月和季节的转换,是取法于天道而制定的,所以《荀子·礼论》说:‘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也,古今之所一也。‘
作者: 溪山琴况 2005-8-12 20:16 回复此发言
76回复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彭林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连载
需要说明的是,在服丧的过程中,有些丧等需要在葬后改穿比较轻的丧服,礼书称为‘受服‘。一般来说,受服的现象一般出现在丧期比较长的丧等中。由于丧等比较重,服丧的时间漫长,哀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逐步向正常生活过渡,为了比较自然地脱丧,所以需要变换轻的丧服。如斩衰三年之丧,丧服为三升布;到了既虞卒哭(详见下一章《丧礼》),就改穿六升布的丧服;再如齐衰之丧,丧服为四升布,受服时改穿七升布的丧服;又如大功九月之丧,在服三月之后改服小功衰。而时间较短的丧服,一般穿到脱丧,中间不受服。如为曾祖父母、庶人为国君,丧期都只有三个月,故丧服自始至终不变,但是,中间往往采用除去某种丧饰的步骤,来向最终脱丧过渡,在此就不细谈了。
六、宗亲、外亲与妻亲
在一个大家族中,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本宗亲戚称为‘宗亲‘,宗亲者同姓。某些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外姓人,因为婚姻的系联而成为家族成员,如母亲和妻子。母亲和妻子的本宗亲戚也由此成为了自家的亲戚。但是,由于他们不是同姓,所以都不得进入自家的本宗之列,而分别称为外亲、妻亲。
外亲包括母亲的本宗亲戚,如母亲的父母、兄弟、姊妹等。此外,姑、姊妹是本宗亲戚,但他们的子女随其父之姓,因而也属于外亲。
凡是宗亲,一律纳入服丧的范围,通常用正常的丧等。而外姓亲戚不然,只有少量的人可以进入服丧范围,丧等也都压低。
为外亲服丧,母家的亲戚只有以下几种:一是母亲的父母,即外祖父母;二是母亲的兄弟姊妹,即舅舅和姨妈;三是舅舅、姨妈的儿子。本宗的女性外嫁,只有姑妈的儿子应该服丧。外亲的丧等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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