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低,为外祖父母只服大功,为舅舅和姨妈服小功,为舅舅、姨妈、姑妈的儿子服缌麻。
妻亲的服丧对象就更小了,仅仅是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丧等仅为缌麻。反过来,岳父母也只为女婿和外孙服缌麻。
之所以出现上述内外有别的丧服规则,主要是由宗法制度决定的。宗法制度以男性世系为主体,而外亲和妻亲是依附于本宗的。如果三者混同不别,一律与宗亲同等对待,则服丧的对象和时间将增加三倍,不仅宗法体系将不复存在,而且人们服丧的次数和时间将大大增加。所以,严加区别,分清主从,不仅有利于维护宗法制度,而且能够减省人们耗费在服丧上的精力和时间。
前面我们谈到韩国人用‘寸‘表示亲属关系时,说的是本宗的亲属。韩国人对于外亲、妻亲系统的亲属也是严加区别的,方法是在寸数之前加区别字,如‘外三寸‘、‘外五寸‘等。同样,妻族的亲属则在寸数前面加上‘妻‘字,如‘妻三寸‘、‘妻五寸‘等。可见,尽管由于婚姻关系而成为一家人,但本宗和非本宗的区别依然存在。
七、恩服与义服
丧服有‘恩服‘与‘义服‘之别。恩服是为有血亲之恩的亲属所服的丧服,前面已经谈及;义服则是为某些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所服的丧服,典型的例子是为国君服丧。其原因何在?让我们来看看儒家的解释。
《荀子·礼论》说,国君是‘治辨之主‘,‘文理之原‘,治理国家,使得法理条贯,其本原在于国君。因此,群臣尽忠敬之心,‘相率而致隆之‘,就是用最隆重的丧礼来悼念他,就是理所当然的事。《礼论》引《诗·大雅·泂酌》加以申述。《泂酌》是歌颂周王或诸侯爱护人民的诗篇,《诗》中说‘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意思是说,和乐平易的君子啊,就像人民的父母一样!因为父亲能把孩子生下来,却未必有能力抚养他;母亲能哺育他,却未必能教诲他。而一国之君,不仅能给他俸禄,而且能教诲他。可见,国君对臣子,兼有父母之恩,用三年之丧来报答他,难道过分吗?
《礼记·丧服四制》则从‘义‘的角度来论说:‘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意思是说,用侍奉父亲之道来侍奉君,其恭敬的心情是等同的。贵其所当贵,尊其所当尊,就是最大的义了。所以,臣子为诸侯、天子服斩衰三年,就是根据‘义‘来制定的。
作者: 溪山琴况 2005-8-12 20:16 回复此发言
77回复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彭林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连载
从文献看,最初只是臣子为国君、天子服丧,后来,随着君王权威的提高,君丧逐渐成为每位普通百姓都要为之服丧的国丧、大丧。
朋友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有同道之恩,如果发生丧事,前往吊唁时,不穿丧服,只要将系上缌麻之服的首绖和腰绖即可,而且吊唁结束之后就可以除去。
如果有人客死他乡,周围没有亲人可以为之主丧,怎么办呢?这时,他的朋友应该起来负责将他的遗体护送回故乡。这位朋友不是他的血亲,但又不能穿平常的衣服料理丧事,礼书上规定了一种权变的办法:先袒免(wen),就是袒露左臂,再用一条一寸宽的麻带从颈后向前额绕去,然后再往回绕到发髻处打结,此外,再系上朋友吊唁用的首绖和腰绖。一旦将遗体运回故乡,丧事就由死者的亲属接管,护送着就可以除去丧饰。
八、服丧期间必须坚守的原则
古人很看重人在服丧期间的表现,以此来判断人的情感的真假,以及德行的高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鲁襄公卒,鲁襄公之妾敬归的妹妹齐归的儿子公子裯被立为国君,也就是鲁昭公。由于他是庶出,既非嫡子,又非长子,德行也不好,襄公死了,他‘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嘉容‘,本应哀戚,却有喜色,所以大臣穆叔极力反对他继位。昭公当时已经十九岁,而童心不减,在安葬襄公之日,依然嬉戏如常,以致将丧服弄脏,‘三易衰,衰衽如故衰‘,一连换了三次丧服,而衣襟还是脏得像旧的一样,‘君子是以知其不能终也‘,认为从他在丧期中的表现,就可以断定他不得善终。
《礼记·檀弓下》也记载了一个故事。晋国的大夫智悼子(即荀盈)死了,还没有埋葬,晋平公就喝起酒来,还让乐师师旷和近臣李调陪饮,鼓钟助兴。杜蒉听说后,直接进入寝门,走上堂,舀了一杯酒命令师旷喝,又舀了一杯酒让李调喝,然后自己喝了一杯,什么也不说就下堂了。晋平公感到奇怪,把他喊了回来,问他刚才的举止是什么意思?杜蒉说:纣王死于甲子日,夏桀在乙卯日被流放,后来的君王都把甲子、乙卯作为忌日,不敢奏乐。如今,您的大臣智悼子的灵柩尚未安葬,这种悲痛要比甲子、乙卯之日大得多,您却饮酒作乐。师旷身为晋国的乐师,居然没有提醒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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